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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创建于1958年,是蔬菜花卉学科唯一国家级公益性专业研究机构,是国内唯一具有蔬菜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国蔬菜、花卉产业和学科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与应用基础研究,创新重要的应用技术和基础理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全国重大科研协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截至2020年,我所在读研究生规模硕士165人、博士81人、留学生10人,毕业硕士研究生561人,博士研究生162人。
       蔬菜花卉研究所下属十个研究室,是11个国家级科研平台的依托单位,也是大宗蔬菜产业技术体系和马铃薯产业技术体系的研发中心依托单位。
       我所获科技成果奖励180余项,育成品种300余个,其中获得国家奖励21项(占全国16% ),实现了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全覆盖。全国蔬菜行业重点研发项目7项蔬菜所主持了6项,在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总排名(前200名)中,排名31位。蔬菜所率先开展蔬菜基因组测序并开展功能基因组研究,近十年,在Cell, Nature, Science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已超越美国康奈尔大学、UC-Davis, 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应用基础研究成功实现了由跟跑到领跑的跨越。其中十字花科作物基因组学与分子设计育种热点前沿贡献度与影响度全球排名第一(农业农村部2018农业科技前沿全球发布)。在2018年7月发布的中国各科研院所在ESI学科领域的科研表现中,我所进入ESI前1%学科。
       研究所先后与美国、荷兰、日本、法国等20余个国家的农业科研单位、大学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国际马铃薯中心(CIP)、国际生物多样性中心等国际机构建立了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关系。每年邀请来自美国、德国、荷兰、捷克、泰国、意大利等国150余位专家来所进行学术交流。平均每年派出科技人员180余人次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短期访问、进修培训等。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生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进入新阶段。为建设高水平、国际化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院所科技创新提供人才储备,遵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依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所所有在岗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所有在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  主管业务所领导统领研究生工作,科研处处长负责,下设专职人员具体管理研究生工作。
第四条  导师职责
(一)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术诚信、教学严谨,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和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各项规定。育德育人,以培养科研精神严谨、学术优秀的复合型人才为己任。
(二)导师应全面关心研究生成长,既要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也要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品德教育,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为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在治学态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要求。经常了解和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实验工作。
(三)导师应负责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协助研究所提出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研究生入学后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学习要求,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招生工作,协助研究所进行招生宣传、参与复试命题和阅卷、提出是否录取的建议等。参与和协助研究生院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导师应与指导小组成员一起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严格组织专业课程考试,定期指导和检查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协助组织专业学术讲座。配合研究所做好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实验记录检查等环节工作。鼓励、支持和督促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五)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确定论文选题和试验设计,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经费。认真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配合研究所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对于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导师应在中期考核时提出申请;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导师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硕士生不得延长)。
(六)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所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所三个月以上,应将培养工作委托给其他导师代管,凡离所半年以上者应更换导师,切实履行交接手续,由研究所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所一年以上暂停招生。审阅学位论文或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导师不得离所。
第五条  导师资格确认
    凡符合院规定《硕士生导师备案条件》的科研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硕士生导师备案表》,由所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报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凡符合院《博士生导师遴选办法》的科研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申报并填写《博士生导师遴选申请表》,同时提交学术能力证明及成果等相关材料,由所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提请院学位办公室评议审核。
第六条  招生资格的确定
    根据我所招生需求和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指标,参照我所制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办法(修订)》、《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办法(修订》等规定,优先考虑研究所学科建设、学科发展的需要,支持重点研究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结合导师的科研能力,由所学位委员会指导确定分配招生名额。
对招生导师的年龄限制,根据研究生院统一要求。原则上导师在法定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为保证培养质量,每位导师连续三年的招生数累计不得超过10人。如有特殊需要,需向所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条  导师评议
    研究所结合学位授予质量和评估检查及整体科研工作情况,定期对每位导师进行评议,对于工作认真负责、培养质量好的导师给予奖励,在招生期间给予优先权。
    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经所学位委员会认定,给予暂停培养、暂停招生等处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招生与复试
(一)为进一步提高蔬菜花卉研究所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严肃性,加强我所招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成立由主管所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基础上,结合当年通过国家复试分数线的我所考生人数以及录取比例,确定我所复试分数线。
(三)由主管所长、科研处、各招生导师等共同组成复试小组,在充分询问考生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复试录取,专业、学科调剂等工作。过程公开、结果透明,按照国家及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及报送审核工作。
(四)复试小组组长负责专业课笔试、英语笔试及口试等复试环节的出题、阅卷、评分,主持面试考核。各招生导师在复试面试结束后,负责对复试考生进行面试及英语口试的打分评价,并负责协助完成录取环节的信息填报及确认工作。
第九条  日常管理
    研究生进入研究所开始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实验研究后,需与研究所签订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或合同,签订相关试验设备、实验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书,遵守研究生院和研究所制定的制度和规定,主动接受相关指导培训。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所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院所组织的相关公益活动。及时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毕业答辩等环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按照研究生院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学术论文的发表等任务。研究生毕业离开研究所前,需认真负责地办理相关药品试剂、实验记录等交接手续。
    协助研究生会及班级组织完成日常管理及学生活动。
第十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上述细则中尚未涉及或虽涉及但未作详细说明和要求的有关内容,将根据我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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