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机构概况» 蔬菜所章程

蔬菜所章程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以下简称“蔬菜花卉所”)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蔬菜花卉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央级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是蔬菜花卉研究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蔬菜花卉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蔬菜花卉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蔬菜花卉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蔬菜花卉所主要围绕学科及产业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问题开展应用及应用基础研究,创新重要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组织全国重大科研协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搭建国内外学术交流平台,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出版全国性学术刊物。

第五条  蔬菜花卉所的办所宗旨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勇攀高峰、率先跨越,推动我国蔬菜花卉科技整体跃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六条  蔬菜花卉所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蔬菜花卉研究,促进农业发展,包括蔬菜花卉学研究,蔬菜花卉栽培学研究,蔬菜花卉遗传育种研究,蔬菜花卉资源研究,蔬菜花卉病虫害防治研究,蔬菜花卉种子种苗和花卉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相关标准拟定与检测技术方法制定,相关技术开发与专业培训,《中国蔬菜》和《园艺学报》(中、英文)出版。

第七条  蔬菜花卉所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蔬菜花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创新;

(二)蔬菜花卉重要基因的挖掘利用;

(三)蔬菜花卉新品种选育;

(四)蔬菜花卉栽培研究;

(五)蔬菜花卉质量与安全;

(六)蔬菜花卉突发问题应急任务。

第八条  蔬菜花卉所以“团结、奉献、开拓、创新”为所训,秉承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甘于寂寞、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学术品格,心系“三农”、情系“三农”、服务“三农”。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引领,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十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锻造新时代“农科精神”“中蔬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履行监督专责。设立纪检专员,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

第十二条  研究所党委隶属院直属机关党委。研究所下设的职能处室、科研团队以及挂靠研究所的学会协会、所办企业、期刊等,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担负起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三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蔬菜花卉所法定代表人,主持研究所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所务会议是研究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长召集并主持,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所长助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所长批准可由副职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所长确定。所务会议须有半数(含)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中“三重一大”议题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一般根据需要召开。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重大部署,通报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研究所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研究所发展战略、改革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研究所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部署研究所的重要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所常务会议是所领导班子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讨论重大事项的会议。所常务会议成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所长助理组成,所办公室主任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末位表态制,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听取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布置重要工作;

(四)审议决定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科研任务、基本建设计划、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等;

(五)研究决定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干部、人才、团队建设等重要人事工作;

(七)研究决定所区建设总体规划、土地资产处置及房屋出租出借、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所党委会议是所党委决策的一般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由所党委成员组成,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所党委会议须有半数(含)以上所党委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所党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党中央、农业农村部党组、中国农科院党组、院直属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参与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五)讨论审议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加强所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所长办公会议是处理研究所日常业务工作的会议,可以以现场办公等形式召开,由所领导召集和主持,按照所领导分管的业务范围,研究处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蔬菜花卉所设立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实施学术领导的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和咨询机构,在科学决策、学术管理、战略咨询等方面发挥重要职能。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条例,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9人。委员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委员和名誉委员,名誉委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学术委员会相关活动,不参加表决。研究所所长、两院院士、科研处负责人(兼学术委员会秘书)为当然委员。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所外委员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不能少于1名;其他委员,以研究室为单位民主酝酿,在科技人员民主推选的基础上,所务会通过后报送院学术委员会审批。换届时应保留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进入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并注意学科、专业、年龄等的平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研究所学科方向设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科技计划设计及其组织实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全国蔬菜花卉领域科研大协作;

(三)审议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决策学科建设、科研团队设置与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五)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蔬菜花卉所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研究所负责。蔬菜花卉所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是经农业农村部人事司授权组建的机构。研究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研究所所长担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人员一般不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蔬菜花卉所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科评议组、中国农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学位评定及其他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工作。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13人组成,主要由所内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成员须具有研究员、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任期四年。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按照学科专业分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委员职责。按照组内成员学科专业分布均衡的原则,同时考虑各学科研究生培养规模大小情况,按照学科专业选拔所学位委员会委员。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原则上由研究所所长担任,委员由研究所聘任。委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职代会”)是研究所所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研究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通过涉及研究所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大事项,经所领导提议,所党委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选举及表决通过决议、重要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的主体是全体职工。职代会代表由研究所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研究所学科、处(室)为选举单位,人数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3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技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总数的60%以上。职代会每届五年,原则上与所工会委员会任期同步。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组是蔬菜花卉所最基本的研究单元,负责对某一科技问题开展较为系统的研究,承担一项或多项研究任务,并开展课题组之间的协作。课题组组长是课题组全部事务的管理责任人,负责课题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成果培育、人才培养、绩效和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七条  研究室是蔬菜花卉所内设机构,主要围绕确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由若干个课题组组成,一般以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命名。研究室主任(副主任)是部门负责人,负责研究室日常管理、分工统筹、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是创新工程任务的实施主体,由首席科学家、骨干专家和研究助理构成,三个层级的创新岗位数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余岗位为流动创新岗位。

创新团队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具有自主选择、组建、调整科研团队的权力等。首席科学家对研究所负责,按照任务书完成任务,接受监督考核和民主评议。团队成员享有进修、交流、提高等权益,负有团结协作、保护知识产权等义务。支持建立首席科学家联盟制度,促进团队间交流合作。

第二十九条  首席科学家由研究所创新工程管委会组织遴选。院内人员入选的首席科学家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五年。引进人员入选的首席科学家,一般试用期一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五年(含试用期)。

首席科学家职责如下:

(一)能够准确把握学科前沿科学问题、发展动态和发展方向,在相关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新兴交叉学科,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组织者和带头人的作用;

(二)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三)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研究布局,带领科研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学创新工作,聘期内能够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同的重大获奖科研成果,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所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取得相应水平的其他成果;

(四)带领团队,为建设一流学科、一流团队而努力工作。

第三十条  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研究所综合政务、党务、人才和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国际合作、研究生管理、财务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后勤服务以及国家薯类中心日常管理等工作。设有科技支撑部门——期刊编辑研究室。主要负责《园艺学报》《Horticulture Plant Journal》《中国蔬菜》3本学术期刊的编辑和出版。

第三十一条  在蔬菜花卉所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所办企业管理工作,具体由成果转化处负责执行,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一律报送研究所相关领导机构研究决定。所属企业分为全资的一级企业和一级企业投资参股的二级企业。按级次关系施行监管,即研究所负责对所办一级企业实施监管,上一级次企业负责对下一级次企业实施监管。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服务和监管并重,规范和加强对所办企业的工作联系,促进所属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研究所定位和使命,以全球视野谋划科技发展,优化学科布局,凝练科技创新重大选题,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

第三十三条  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重要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分类进行科技活动组织和管理。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等各类科技项目;根据研究所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部署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科学技术领域前沿探索;推动建成创新、创造、创业“三创”协同发展研究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议、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平台建设任务。依托各类重点实验室、种质资源库、工程中心、野外台站、试验基地和先进科技条件及中试熟化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建设高效率开放共享、高水平国际合作、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和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条  坚持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激活创新动能,释放创新活力,促进研究所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六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国际学术组织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荐科技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吸纳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培养国际化领军科技人才,提高研究所在国际蔬菜花卉科技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蔬菜花卉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相关制度,依法保护研究所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积极促进成果转化,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且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其工作量考核、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建设我国蔬菜花卉领域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第三十九条  秉承“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创新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四十条  根据研究所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岗位分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实行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管理岗位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在上级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职数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促进研究所发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专业技术岗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方向的需要,由研究所聘用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由研究所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一条  根据各类科技活动的不同要求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对各类岗位宏观结构比例要求,按科研、管理、支撑、转化四类进行岗位分类管理。建立符合研究所自身特点的岗位体系,明确岗位等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第四十二条  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研究所创新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对青年科研人员实施特殊的保障计划。对特聘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薪酬制。

第四十三条  依法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及收益分配制度,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制度,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鼓励科技人员带着成果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十四条  围绕职责定位和规划实施,通过国家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人才计划凝聚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支持与保障。加大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人才交流机制,促进学科交叉与科技合作。

第四十五条  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主体,按照科教融合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开展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及管理;发挥教育培养与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加强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十六条  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吸引和支持访问学者、特培学员参与科技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教书育人、顾问咨询、学术评价、科学普及和成果转化工作;鼓励科技和管理人员到地方政府、企业和高校交流任职。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化原则,为职工建立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中央和社会保险,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财经法规,结合研究所发展需要,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资源配置、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研究,系统谋划全所条件建设布局,统筹中央、地方、自筹等多种投资渠道,保障条件平台建设落地实施,发挥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财务处统一管理全所财务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配备、管理财务人员。

第五十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以收定支,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严格预算执行,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五十一条  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决算管理,完整准确编制部门决算,真实、全面反映研究所财务资产状况。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支出及报销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审核报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依据财政制度,规范加强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保障资产资料真实完整,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合法,科学合理进行资源配置。

第五十四条  依法依规接受上级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据实提供相关材料,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确立内部控制程序,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落实内部控制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占用、使用的无形资产要依法发挥创新和服务价值,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对蔬菜花卉所名称、名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简称为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所;英文名称为 Institute of Vegetables and Flowers,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缩写为IVFCAAS。研究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http://ivf.caas.cn。

第五十七条  研究所所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自左而右环行。所徽为圆形,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中英文名称、花冠和抽象为和平鸽的蔬菜图案组成。所歌为《我们心中的歌》。所训为“团结、奉献、开拓、求实”。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蔬菜花卉所所属各部门、各团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蔬菜花卉所所务会议。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邮编:100081

电子邮箱:ivfcaas@caas.cn

传真:010—62146160

电话:010—82109520